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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章(第2页)

第一,牛欢、常英才两人都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非未成年人。

第二,他们是因为报警被抓,不存在自首情节。

第三,两人也不是特殊群体,并非孕妇、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等。

第四,两人盗取零配件,出自于故意,目的是非法牟利,不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况。

第五。。。。。。

总而言之。

两人可供减刑的幅度,非常小。

想要争取减刑,似乎只有常规的积极认罪认罚了。

但积极认罪认罚,最多能减一两个月。

对十年刑期而言,显得微不足道。

“看来只能朝着侵占罪辩护了。。。。。。”

张益达沉吟片刻,喃喃了一句。

依照刑法,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侵占罪。。。。。。

在量刑上,却显得较轻一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即便是情节严重,也只有五年!

而盗窃罪。。。。。。

最高刑,却可以达到无期徒刑!

比如说盗窃国宝、珍贵文物等等。

这两个罪,看似相近,但却存在不小的区别。

一般来说。

两者在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上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犯罪的动机产生于行为发生之后。

比如说某出租车司机,收班的时候发现了乘客遗落的手机。

然后将其占为己有。

这样就不能将其定罪为盗窃,而应当将其定罪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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